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生物纳米科技园B-1、B-2#孵化楼”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意见的通知
(苏住建抗〔2010〕186号)
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根据《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组织建筑结构专业的有关专家,于2010年10月18日对你局转报的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生物纳米科技园B-1、B-2#孵化楼”初步设计进行了抗震设防审查。现将专家组审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局督促业主及设计企业按照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设计,确保该工程的抗震设计质量。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送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审查,并将有关抗震设防复审意见及对意见的回复,报我局审核。
附件:苏州工业园区“生物纳米科技园B-1、B-2#孵化楼”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意见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苏州工业园区“生物纳米科技园B-1、B-2#孵化楼”
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意见
受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由部分专家组成的审查小组,对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生物纳米科技园B-1、B-2#孵化楼”工程进行了抗震设防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1.设计场地特征周期应按插入法确定。
2.上部结构嵌固判断时,地下室的范围应取对应上部结构的有效区域,而非整个地下室;地下室顶板高差较大处,斜板坡度偏大,不能有效传递水平地震作用,应调整。
3.连廊不宜采用双向单跨框架结构。
4.相邻柱基的沉降差应满足规范要求;荷载相差较大处及沉降差较大处,宜设沉降后浇带;地下室超长,应降低砼强度等级,并采取防裂措施。
5.应核算抗震缝的宽度,并符合新规定;屋面小塔楼多于一个时,应定义多塔计算;北楼七层局部收进,属竖向不规则,该层及相邻层应有加强措施。
结论:经上述修改和调整后,基本通过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审查意见在施工图阶段落实。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复核。
专家组组长:王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