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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1年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计划》的通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1年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计划》的通知
(陕国土资发〔2011〕16号 2011年4月2日)


陕国土资发〔20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根据国务院确定的2011年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和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了《2011年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计划》,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计划实行单列
  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为31202亩,其中占用未利用地指标6649.6亩,在省政府下达各市(区)2011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实行单列。各市(区)要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各类住房的建设套数任务、各类住房平均套型建筑面积以及规划部门提供的平均容积率,认真测算各县(市、区)所需总用地面积和各类住房用地面积,科学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并统筹分配落实到各县(市、区),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需求。各地要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的30%。
  二、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审批“绿色通道”
  为及时有效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需要,全省各地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作为建设用地服务保障的重中之重,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坚持提前介入、专人负责、跟踪服务、特事特办,全力做好项目用地预审、报批、供应等服务工作,对列入年度供地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实行计划单列、资料单报、项目单审、报件单批、用地单供,加快接收、加快会审、加快审批、加快供地。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与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相互衔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推进前期手续办理,督促和指导保障住性安居工程项目实施单位,抓紧完成用地审批相关手续。
  三、切实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
  各地要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等五类住房用地计划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对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要做到应保尽保、及时供地。凡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不落实的市县,停批商业开发土地供应手续,不得进行土地招拍挂。认真实行“限房价竞地价”、“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保障性安居住房”等多种招拍挂供地政策。商品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必须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收购的条件、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对符合国家规定建筑套型面积和保障性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以出让方式供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实行“定套型面积、竞租金标准、竞地价”的供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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