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东兴路305号地块1#、2#、4#、5#、7#、8#、10#-12#、14#楼”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意见的通知
(苏住建抗〔2010〕199号)
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根据《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组织建筑结构专业的有关专家,于2010年10月28日对你局转报的中新苏州工业园区置地有限公司“东兴路305号地块1#、2#、4#、5#、7#、8#、10#~12#、14#楼”初步设计进行了抗震设防审查。现将专家组审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局督促业主及设计企业按照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设计,确保该工程的抗震设计质量。14#楼按专家组意见将修改、调整后的初步设计报我局复核。1#、2#、4#、5#、7#、8#、10#~12#楼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送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审查,并将有关抗震设防复审意见及对意见的回复,报我局审核。
附件:苏州工业园区“东兴路305号地块1#、2#、4#、5#、7#、8#、10#~12#、14#楼”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意见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苏州工业园区“东兴路305号地块1#、2#、4#、5#、7#、8#、10#~12#、14#楼”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意见
受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由部分专家组成的审查小组,对中新苏州工业园区置地有限公司“东兴路305号地块1#、2#、4#、5#、7#、8#、10#~12#、14#楼”工程进行了抗震设防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1.本工程设计场地特征周期应按插入法确定;抗震缝宽度应符合新规定。
2.本工程底层为架空层时,应强制指定为薄弱层;屋面女儿墙较高,应将此部分风荷载补充输入至屋面层。
3.地下车库与高层部分基底高差较大,应避免对高层部分的不利影响。
4.墙肢之间的联系,有条件时,应避免连梁与剪力墙平面外相交。
5.嵌固端判断计算时,地下室部分不应外扩;且为嵌固端后,正常计算时,土的相对约束刚度应为-1。
6.电梯井外墙处不应布置成异形柱。应避免人为布置成角窗;应避免框支梁支承在剪力墙的平面外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