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网上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九条 实施部门应当派驻至少两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须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部门派驻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在窗口工作时间一般不应少于二年。实施部门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调整的,事前应当告知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和实施部门双重管理,业务工作由所在部门领导,日常管理和考核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将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通报实施部门。
第三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本部门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自觉遵守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窗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定期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学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三条 实施部门应当重视窗口工作人员的选拔使用,把窗口作为培养、锻炼人才的重要平台。
对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窗口工作人员,实施部门应当根据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意见及时调整。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对本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建议书面通知其所在部门。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在窗口工作人员20%之内确定考核优秀等次的人员;所在部门根据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意见,确定窗口服务人员考核等次。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会同人事、监察等部门,负责对本中心的实施部门窗口、部门专业办事大厅及下级行政服务中心进行定期考核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