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公布的行政服务事项,应当纳入本级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因保密等原因不宜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服务中心信息化纳入本级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加强行政服务中心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推动各级行政服务中心之间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不断提升网上政务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服务质量考评制度,对实施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服务行为实施日常监督。
实施部门应当完善内部监管机制,受理并及时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部门提供行政服务行为的投诉,监督和管理本部门窗口工作人员提供行政服务的行为。
监察部门应当对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服务行为进行效能监察、廉政监察,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法制、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实施部门办理行政服务事项进行监督。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实施部门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应当提供窗口受理和网上受理两种方式。
申请人可以自行选择申请方式
第二十条 实施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对行政服务事项的申请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决定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说明理由;对需要提供公共服务的,及时予以办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决定书。
实施部门向申请人出具的受理决定书,应当加盖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