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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实施部门应当设立行政服务事项办理机构,统一受理、办理本部门实施的行政服务事项。

  市、县(区)实施部门设立的行政服务事项办理机构应当成建制进入本级行政服务中心。

  第十一条 实施部门应当任命本部门一名中层以上干部驻行政服务中心担任首席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实施本部门行政服务事项。

  第十二条 除下列情形外,实施部门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实行一审一核制,由首席代表在授权范围内作出决定:

  (一)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的;

  (二)需要专家评审的;

  (三)需要举行听证或者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四)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作出决定的;

  (五)需要集体研究的;

  (六)需要上报转报有关部门审查决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部门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决定的,首席代表应当即时作出书面行政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首席代表应当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决定。

  第十三条 首席代表在授权范围内不能作出决定的行政服务事项,作为承诺件由实施部门窗口受理申请,在部门内部进行动作,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由部门窗口送达决定。

  第十四条 同一行政服务事项依法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办理的,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协调确定主办窗口和协办窗口,实行并联办理。

  涉及部门多、办理时限长的并联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召集实施部门,实行集中办理或者联合办理。

  第十五条 行政服务事项数量少或受理次数少的实施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不进驻行政服务中心。但其行政服务事项应当委托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设立的综合窗口代为接收申请材料和送达审批决定。

  第十六条 行政服务事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前,实施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确定的行政服务事项办理方式,对本部门实施的行政服务事项实行分类,并制作本部门行政服务事项目录,经本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汇总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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