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中心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中心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
(七)本部门决定由其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本中心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进驻或者退出中心的实施部门及其行政 服务事项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对依法由本级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实施的行政服务事项,建立联办会审制度;
(四)对重大产业项目审批等行政服务事项,提供代理代办服务;
(五)对进入中心的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监督和考核;
(六)对本级部门专业办事大厅及下级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
(七)为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提供后勤保障;
(八)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由其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本中心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基层站所实施的行政服务事项进入中心集中、统一办理;
(三)对需要上报转报有关部门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建立代理代办制度;
(四)对进入中心的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监督和考核;
(五)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中心及窗口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
(六)对村(居)便民服务代办点进行指导;
(七)本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由其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省直部门应当保障本部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必要的办公人员、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其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
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和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运行经费、人员办公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九条 实施部门应当在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和部门网站公开行政服务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承办人、监督渠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