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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1]1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范行政服务行为,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服务事项办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应当坚持依法、公开、便民、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行政服务中心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省直部门设立的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由本部门管理。

  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其名称可为“**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

  第五条 省直部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本部门集中受理、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的管理办法、工作制度组织实施;

  (二)对进驻中心(窗口)的行政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对涉及本部门多个机构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建立联办会审制度;

  (四)对需要本级人民政府多个部门审批的行政服务事项,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五)对需要上报转报有关部门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建立代理代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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