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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实施幸福家庭发展计划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实施幸福家庭发展计划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2011〕17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人口计生委 《关于实施幸福家庭发展计划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实施幸福家庭发展计划的意见
(省人口计生委)

  家庭是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社会最小单位,是公共服务和社会政策得以落实的重要载体。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建立健全家庭发展政策,切实促进家庭和谐幸福,满足群众对公共服务和家庭发展的需求,增强家庭发展的内生能力,建设文明、富裕、优生、健康、奉献的新家庭,提高家庭的幸福指数,促进人口问题的统筹解决,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建议在全省实施幸福家庭发展计划。

  一、重要意义

  实施幸福家庭发展计划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社会建设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实施 “新农村新家庭计划”和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的 “建设农民幸福生活的美好家园”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 “努力让城乡居民生活得更加美好”的具体措施,是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拓展转型的重要标志。

  二、指导思想

  实施幸福家庭发展计划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面向社会,立足家庭,服务全人口和生命全过程,以提高和改进家庭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文明和谐、子女成才、发展致富、保险保障能力和水平为主要内容,以开展活动为载体,以项目运作为手段,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困难家庭为切入点,最大限度满足城乡居民家庭生育、生产、生活的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建设幸福美好家园,推进社会文明、和谐、进步。

  三、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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