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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的紧急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的紧急通知
(苏住建质〔2010〕36号)


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11月15日,上海胶州路一栋正在进行外墙节能保温施工的28层教师公寓发生火灾,导致53人死亡。据报导,火灾事故原因为电焊工违章操作引发施工材料着火和脚手架安全网燃烧,进而引发大楼失火。事故后果严重,教训极为深刻,再次敲响了安全施工的警钟。各地各单位一定要举一反三,强化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监督,预防事故发生。现就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监机构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工作做实做细,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立即组织在建工程施工企业开展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的自查自纠,开展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二、施工企业要立即组织开展施工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开展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定和完善防火应急救援预案,特别要对高层建筑施工工地、地下施工现场等组织开展灭火救援、应急疏散的演练,提高在建工地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施工防火安全措施费用,落实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岗位职责和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负责人,落实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作业区的防火安全措施、设施和器材。

  四、施工现场必须建立使用明火及电、气焊作业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施工现场动火申请审批手续,各动火作业经项目经理审批和项目总监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进行电焊、气焊作业的人员应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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