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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认真做好建设工程年终结算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认真做好建设工程年终结算工作的通知
(苏住建价〔2010〕17号)


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文件规定,保证我市建设工程年终结算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支付,维护建设市场和谐稳定,现将认真做好建设工程年终结算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关于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的时间规定,凡已签定工程造价审核委托合同的项目,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各造价咨询企业必须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审核完毕。

  二、凡已竣工或合同约定分段结算的工程,建设单位需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的,应尽快做好委托工作,并在2011年1月1日之前将竣工结算资料递交给造价咨询企业;施工单位对在审核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增补的资料应在2天内补齐,积极主动为结算审核创造条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资料齐全后,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努力提高效率,在2011年1月20日前完成审核。

  三、对春节前完不成竣工结算审核的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抓紧提供有关审核资料,造价咨询企业应抓紧审核,并注重服务的针对性、技巧性和灵活性,围绕目标为承发包双方年终结账提供有关数据。

  四、建设单位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结束后必须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并尽可能在2011年1月20日前足额支付。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恶意拖欠工程款而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访等事件的,将作为建设单位的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并对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惩戒。

  五、建设、施工、咨询企业三方在工程结算中要密切配合,充分认识到做好年终结算审核工作对于促进建设市场和谐发展、促进工程款项和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要意义。各咨询企业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审核程序,计价依据应充分、合理、合法。临近年底,审核时间紧,任务重,更要注重咨询质量,切实落实质量控制制度,真正维护好承发包双方的合法利益。碰到疑难、纠纷问题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得到答复后即时解决,做到不拖拉、不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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