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启用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的通知
(苏预选委〔2010〕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关于公布〈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2010年度)〉的通知》(以下简称《名录》)等文件精神,我市决定在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启用预选承包商名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2月10日起,市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发包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工程、市政公用总承包工程(不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筑装饰装修专业承包工程、园林绿化专业工程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
《办法》规定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承揽)人;总承包企业实施工程分包的,也应从《名录》中选择分包单位。
各市(县)应按照
《办法》要求,于2011年1月31日前建立本地区《补充名录》,并报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备案。2011年3月1日后,全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均按规定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
政府投资市政公用工程,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以暂不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
二、采用预选承包商《名录》的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同步实行资格后审。
三、政府投资建筑工程的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规模、复杂程度、专业要求的不同,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投标人相应的《名录》类别和组别,不得擅自提高。
工程施工招标采用资格后审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资格审查的必要合格条件,除“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外,不得选择其他可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