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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冬季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冬季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住建城〔2010〕53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冬季已经来临,为切实抓好我市冬季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燃气安全和平稳供应,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全力保证燃气生产安全

  各燃气管理部门、燃气企业要本着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高度责任感,充分认识冬季燃气事故易发和多发的特点,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大燃气行业的安全监管力度,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预防措施,检查督促燃气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等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对查出的安全隐患限期消除。

  2.燃气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一把手”负责制,切实加强消防“四个能力”建设,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岗位职责等制度,要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责任人。重点区域、重要岗位,应明确专人负责。

  3.燃气企业应进一步做好燃气设施的保养维护、定期巡查、防冻保暖工作,保证燃气设施正常运行。要保证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1)管道燃气企业应抓紧补设(标)管道安全警示标志;发现有违章占压燃气设施的建(构)筑物等安全隐患,应现场张贴警示单,并第一时间书面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2)液化石油气企业要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严格执行气瓶充装规定,认真遵照《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和《江苏省瓶装燃气送气服务规定》,保证供气安全和质量。并加强对所属供应站、瓶组气化站、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供应站不得超量储存气瓶,Ⅲ级供应站带气瓶不得过夜,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须反应灵敏可靠,消防设施应完好齐全,送气人员应持证上岗。

  二、精心组织,尽力保障燃气供应安全

  1.燃气企业应按《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对居民用户设施每两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查,非居民用户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查”和《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做好入户安全检查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既不整改又不落实防范措施的用户,应停止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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