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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住建质〔2010〕44号)


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建部和省住建厅有关文件精神,做好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考核工作,现将省住建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苏建质〔2010〕6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开展2010年度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考核工作,对全面掌握检测市场诚信情况,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和部署,做好对辖区检测机构的资料原件核查和现场初评工作。

  二、各检测机构要根据《通知》的考核标准(附件1)开展自评工作(持有地基基础检测专项资质的检查机构,独立进行考核;同时持有工程材料等类检测资质和地基基础类检测机构,本次考核分开评定,相关证明材料分开上报)。填写“自评结果”一栏,将自评结果(纸质及电子文档)和自评中加分或扣分项证明材料的原件,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1日期间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息证明材料(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材料等类及地基基础类分别汇总、初评确认后,于2010年12月20日前统一报送(含纸质及电子文本)市住建局质量安全监管处。市区检测机构将信用等级考核有关资料直接报我局质安处。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信用等级考核工作,严格审查各检测机构的证明材料,保证本地区A级检测单位的质量;严格执行检测机构取得资质或许可变更后未按规定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机构和人员信用档案列入C级管理的规定;本次信用等级评定不得跨等级升级,降级不作要求。

  四、我局将根据各检测机构上报情况及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组织专家组,采取资料原件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抽查复评。联系电话:65211507,电子邮箱:jsszhl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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