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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区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原保障性住房中,政府补贴的管道煤气初装费或购房人出资的管道煤气初装费,上市交易时可以纳入原购房人的购房款计算。
  第二十条 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的转让,契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的缴纳以及房屋维修资金的处理按一般存量住房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购房人应当与住房原申购家庭成员达成一致意见。不得因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重新造成住房困难。
  第二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后,除由政府按原供应价格回购的情形以外,原保障性住房面积仍按原购房人和原申购家庭成员已享受的住房保障面积计算。
  第二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出具书面意见。
  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的一般程序:
  (一)出让方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交原《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契税完税凭证、现存量住房买卖意向性协议等材料;领取《苏州市区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申请书》《苏州市区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核准表》,并按要求如实填报。
  (二)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对出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实行政府回购;确认是否同意上市交易;确认向政府交纳差价收益的金额和交纳方式;签署核准意见。
  (三)出让方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提交《苏州市区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核准表》等相关资料。
  对以继承、赠与、抵债等形式处分住房产权且不进行交易资金托管的,按规定应当交纳差价收益必须先行交纳差价收益。凭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核准的《苏州市区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核准表》、出具的收款凭据,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按一般存量住房的程序办理住房产权转移手续。
  对实行政府回购的,确认回购交易(含阁楼、自行车库)价格。出让方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另行签订《苏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办理住房产权转移手续。
  (四)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交易资金按有关规定进行托管。按规定应交纳但尚未交纳差价收益的,应当在《苏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申请表》的“支取人(卖方)”栏,应当填写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及其专用帐户。
  (五)按规定应交纳但尚未交纳差价收益的,交易完成后,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将资金托管全额划转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出具收款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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