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夫妇离异后可办理原夫妇之间的住房产权变更手续。原夫妇双方均为本住房原申购家庭成员的,不需交纳差价收益,产权变更后的住房性质仍为保障型住房。
夫妇离异后办理住房产权变更手续时有赠与情形的,购买保障型住房满5年后,可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第十五条 购房家庭在购买保障性住房时可设立抵押权。购买保障型住房后,未满5年的不得设立抵押权。购买共有产权型住房的,在还清原政府出资款前不得设立抵押权。
购买保障型住房满5年,在还清原政府出资款、原贷款后可设立抵押权。抵押贷款额度应控制在住房价值的50%以内。
政府不承担个人抵押贷款的还款责任。处置设立抵押权的保障性住房时,必须优先交纳政府的差价收益。
第十六条 购买保障型住房满5年,依据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等法律文书以保障性住房抵偿债务的,应当优先并按照第八条的规定交纳政府的差价收益。交纳差价收益后,方可办理住房产权转移手续,抵偿债务取得的住房为一般存量住房。
购买的保障型住房未满五年,以保障性住房抵偿债务但无法实施政府回购政策的,可以在购买满五年并交纳政府差价收益后办理住房产权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中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享受政府补贴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参照执行本实施细则。购买保障型住房未满5年,确需上市交易的,全额退回政府补贴款。购买保障型住房满5年,上市交易时必须退回50%的政府补贴款。退回政府补贴款后,方可办理住房产权转移手续,住房性质变更为一般存量住房。
第十八条 购买保障型住房满5年,可以变更住房性质。购房人可按届时同地段一般存量住房的政府交易指导价格与原购买保障性住房时价格的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取得完全产权后,住房性质变更为一般存量住房。
第十九条 原购房时由政府出资帮助购买的共有产权型住房,必须先还清政府出资,再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保障型住房的上市交易手续。
原购房时政府承担的与所退出公有住房同等建筑面积的购房款,上市交易时应当纳入原购房人的购房款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