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购买保障型住房未满5年,购房人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
回购转让所产生的税费,按相关规定双方各自承担。
第八条 购买保障型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上市交易进行产权转让。出让方应将超出原购买价格的差价收益的50%上交政府。交纳差价收益后,受让的住房为一般存量住房。
差价收益为本次住房转让的交易价格减去原购买住房时的价格。
住房转让交易价格应当包含阁楼、自行车库的交易价格。
第九条 差价收益纳入政府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住房保障。
第十条 对购买保障型住房满5年需要上市交易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各地段存量住房的一般交易价格,定期制订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各地段的交易指导价格和政府回购指导价格。
对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交易指导价格的,按指导价格计算差价收益。
对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政府回购指导价格的,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按申报的交易价格实行政府回购。
第十一条 购买保障型住房满5年,上市交易时政府可根据房源、价格等因素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政府回购。
实行政府回购的,回购交易价格为原购买住房时的房价款和政府回购核准价格与原购买住房时价格的50%的差价收益款,住房产权转让给政府。
回购转让所产生的税费,按相关规定双方各自承担。
第十二条 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可依法办理住房继承手续。继承人为本住房原申购家庭成员的,继承人(含继承人配偶)不需交纳差价收益,继承的住房性质仍为保障型住房。
继承人或继承人之一为非本住房原申购家庭成员的,购买保障型住房满5年后可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并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交纳差价收益。交纳差价收益后,继承的住房为一般存量住房。
第十三条 购买保障型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办理住房赠与手续。受赠人为本住房原申购家庭成员的,受赠人(含受赠人配偶)不需交纳差价收益,受赠的住房性质仍为保障型住房。
受赠人或受赠人之一为非本住房原申购家庭成员的,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交纳差价收益。交纳差价收益后,受赠的住房为一般存量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