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吴中区“招商小石城五期商品住宅1#、7#、10#、12#楼”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复核意见的通知
(苏住建抗〔2010〕257号)
吴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组织建筑结构专业的有关专家,于2010年12月27日对你局转报的苏州招商南山地产有限公司“招商小石城五期商品住宅1#、7#、10#、12#楼”初步设计进行了抗震设防复核。现将专家组复核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局督促业主及设计企业按照专家组复核意见修改设计,确保该工程的抗震设计质量。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送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审查,并将有关抗震设防复审意见及对意见的回复,报我局审核。
附件:吴中区“招商小石城五期商品住宅1#、7#、10#、12#楼”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复核意见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吴中区“招商小石城五期商品住宅1#、7#、10#、12#楼”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复核意见
受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由部分专家组成的审查小组,对苏州招商南山地产有限公司“招商小石城五期商品住宅1#、7#、10#、12#楼”工程进行了抗震设防复核,复核意见如下:
1.按抗规GB50011-2010第6.4.2条规定,三级抗震墙全高范围轴压比不宜大于0.6,四级抗震墙虽没有明确,但一般情况也不宜大于0.7,应按此要求进行调整。
2.1#楼地下室底板面标高-5.050m,顶板面标高-0.600m,则层高为4.45m,为何在剪切刚度计算中地下室屋高仅取3.05m,应明确。
3.1#楼二层平面在(3)~(4)轴、(11)~(12)轴、(22)~(23)轴范围内的密肋梁,建议改为双向密肋或旋转90度后单向密肋。
4.12#楼各层平面在(13)~(17)轴范围内(包括连接板),应采取与7#楼相同的楼板加强措施。
5.12#楼屋顶层平面在(14)~(16)轴计算中是完全分开的,现平面布置中连在一起,抗震构造不尽合理,宜与计算一致。
结论:经上述修改和调整后,基本通过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复核意见在施工图阶段落实,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