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中科院苏州纳米研究所二期项目”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意见的通知
(苏住建抗〔2010〕263号)
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根据《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组织建筑结构专业的有关专家,于2010年12月29日对你局转报的中国科学院苏州纳米技术与纳米仿生研究所“中科院苏州纳米研究所二期项目”初步设计进行了抗震设防审查。现将专家组审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局督促业主及设计企业按照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设计,确保该工程的抗震设计质量。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送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审查,并将有关抗震设防复审意见及对意见的回复,报我局审核。
附件:苏州工业园区“中科院苏州纳米研究所二期项目”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意见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苏州工业园区“中科院苏州纳米研究所二期项目”
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意见
受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由部分专家组成的审查小组,对中国科学院苏州纳米技术与纳米仿生研究所“中科院苏州纳米研究所二期项目”工程进行了抗震设防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1.本工程场地等效实测剪切波速为157.0~160.0 m/s,设计场地特征周期应按插入法确定。
2.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嵌固端时,应控制顶端面的高差不宜太大,同时采取加腋等措施,确保水平剪力的传递。
3.研发中心大楼框架柱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比偏大,不尽合理,宜适当增加剪力墙侧向刚度。
4.研发中心大楼11层平面以上(1-1)轴边跨框架为单跨,应作加强;14层平面以上(1-A)轴层层设置的斜撑,宜按中震不屈服设计。
5.研发中心大楼2层平面(1-C)~(1-D)轴有效楼板宽度较小,应调整,并对楼板作相应加强。
6.中试实验室2计算结果反映第2层与第3层侧刚比小于0.7,为柔软层,应调整。
7.后勤用房(4-B)~(4-C)轴框架,宜按平面框架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