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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规范


  抽样检验结果表明食品涉及较高程度安全风险,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该批次食品进行封存,并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 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发出《恢复销售通知书》,通知被抽检人及其他食品经营者恢复销售该批次食品。

  第二十七条 抽样检验结果依法确定后,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及时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信息报告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抄告标称的食品生产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按照规定通报本级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相关监管部门。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品种加大抽样检验频次,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查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二十九条 各工商分局应当及时汇总分析抽样检验结果,并上报市工商局。

  市工商局应当对全市的抽样检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按照规定发布抽样检验信息,进行消费提示、警示,开展消费引导。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行业协会通报抽样检验信息。

  各工商分局未经市工商局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抽样检验信息。

第六章 食品快速检测

  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中,可以采用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食品进行初步筛查。

  第三十一条 实施食品快速检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执法人员在取样前,应当向被抽检人出示执法证件和《流通环节食品快速检测通知书》,且事先不得通知被抽检人。

  第三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应根据快速检测的需要,随机抽取并购买样品,按照检测规程实施食品快速检测,如实记录样品信息和检测结果。

  检测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场告知被抽检人检测结果,由被抽检人在《流通环节食品快速检测工作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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