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规范
(沪工商食[2010]345号)
各分局,市局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规范》已经市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行为,切实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根据《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市工商局和各工商分局(以下统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市流通环节食品进行的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工作。
第三条 市工商局负责对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检验范围和执业水平进行审查,确定承担本市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录。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与检验机构签订《食品抽样检验委托合同》。
第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对检验数据和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第五条 所经营食品被抽样检验的食品经营者(以下简称“被抽检人”)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抽样检验工作,如实提供被抽样检验食品的相关票证、货源、数量、存货地点等信息。
第六条 市工商局组织实施的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保障;各工商分局组织实施的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