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住宅楼户在规定日期内签订协议的,按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与新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1.13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超过规定日期签订协议的,按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与新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1进行产权调换。
(4)非住宅楼户回迁按原房屋建筑面积与新房屋建筑面积1:1.04进行产权调换。
(5)《房屋产权证》中标注面积未包括的附房,如仓房、车库等不予回迁,按评估单位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二)货币补偿办法
1.具有合法产权手续的楼房及其装修费由评估单位进行评估,征收人按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
2.补偿按产权手续记载的面积为准,未确定产权,但有购楼合同及交款票据的楼房,委托有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按国家现行测量标准对房屋建筑面积进行测量,并根据实际测量面积作为合法面积进行补偿。
五、其他补偿
1.过渡期补助费:一室户每月500元,二室户每月600元,三室户每月700元,补助发放至回迁楼建成验收合格为止。
2.搬迁补助费:住宅楼每户搬迁补助两次计3000元(选择货币补偿形式的搬迁补助费一次计1500元)。
3.对因搬迁引起的动力电源点贴费、室外电表箱柜及动力线、杆等费用按有关部门出具的票据给予补偿。
4.对非住宅楼搬迁时产生的搬迁费用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两次计40元给予补偿;对企业搬迁时产生的搬迁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
5.对非住宅楼采取产权调换的,在停产停业期间给予停产停业补助费。计算公式如下:停产停业补助费=(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月职工最低工资600元)×过渡期限。事实上已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偿。
六、奖励措施
1.被征收人选择的上靠户型建筑面积与原住宅建筑面积进行比例折算后超出的部分执行如下政策:在征收规定日期内前100户(含100户)签订协议并交出房屋的,按市场公开售价享受7折优惠;在征收规定日期内第101户以后(含101户)签订协议并交出房屋的,按市场公开售价享受8折优惠,超出规定日期的不予优惠。
2.被征收人在评估公示之日起10日内签订协议并交出房屋的,每户奖励3000元;20日内签订协议并交出房屋的,每户奖励1500元。
七、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