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修改)
制定单位应当在接到《行政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条款报市工商局备案,填写《合同示范文本变更(修改)备案表》(以下简称《变更(修改)备案表》),领取《签收单》。
第八条 (变更)
制定单位对经备案的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订的,应当到市工商局办理变更备案,并递交《变更(修改)备案表》和修订后的合同示范文本(加盖公章)。
第九条 (编号)
市工商局应在《签收单》、《行政建议书》上签注书式编号、日期,加盖“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文本监督专用章”。
第十条 (印制)
已备案的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单位可以在该合同示范文本上标注备案号。
第十一条 (查询)
经备案的合同示范文本(包括市工商局提出修改意见而制定单位未参照修改的内容),市工商局应当自备案之日起60日内,建立文书档案,供社会公开查阅。
市工商局参与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自该合同示范文本公布之日起60日内建立文书档案,供社会公开查阅。
第十二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工商局2003年9月15日发布的《
上海市合同示范文本备案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合同示范文本备案表
2.合同示范文本变更(修改)备案表
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示范文本备案签收单
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建议书
附件1
合同示范文本备案表
备案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部门: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邮编: 网址:
备案合同名称:
所属行业: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