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合同示范文本备案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合同示范文本备案办法》已经市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月十一日
上海市合同示范文本备案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推行和倡导合同示范文本,保护签约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监管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是合同示范文本的备案机关。
第四条 (递交材料)
办理合同示范文本备案,应当递交下列材料:
(一)合同示范文本备案表;
(二)合同示范文本(加盖公章);
(三)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签收)
市工商局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出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示范文本备案签收单》(以下简称《签收单》)。
《签收单》出具之日,即为该合同示范文本的备案日期。
第六条 (行政建议书)
经市工商局备案审查发现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以及《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
六条、第
七条、第
八条规定的,应当自备案之日起30日内,向制定单位发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建议书》(以下简称《行政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