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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合同示范文本备案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合同示范文本备案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合同示范文本备案办法》已经市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月十一日

  上海市合同示范文本备案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推行和倡导合同示范文本,保护签约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监管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是合同示范文本的备案机关。

  第四条 (递交材料)

  办理合同示范文本备案,应当递交下列材料:

  (一)合同示范文本备案表;

  (二)合同示范文本(加盖公章);

  (三)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签收)

  市工商局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出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示范文本备案签收单》(以下简称《签收单》)。

  《签收单》出具之日,即为该合同示范文本的备案日期。

  第六条 (行政建议书)

  经市工商局备案审查发现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以及《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应当自备案之日起30日内,向制定单位发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建议书》(以下简称《行政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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