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与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业务合作协议书》,并与每个借款人签订《售房保证合同》,同时,预留借款人购房价款总额20%的资金作为保证金,其余部分贷款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账户,开发商账户变更,要及时通知中心相关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贷款资金后,应为购房人开具全额的购房发票。
八、房屋竣工验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会同借款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完税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他项所有权证。管理中心收到房屋他项所有权证后,将该借款人保证金一次性划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
九、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时,需持购房合同到房产部门对所购期房进行预抵押登记,房产部门要出具相关预抵押登记备案证明材料。
十、对于已签订购房合同、办理预抵押登记备案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再转卖他人,房产、土地等部门不得再给他人办理房屋、土地权属登记。如确有产权调换(包括退房),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借款人、提取人)必须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部返还,并由管理中心杜蒙办事处出具相关证明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转卖他人,房产、土地等部门才能为他人办理房屋、土地权属登记。
十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借款人、提取人)不得利用虚假合同、证明材料等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如有骗提骗贷现象发生,管理中心要责令骗提骗贷当事人限期归还已骗提骗贷的住房公积金,将其骗提骗贷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并取消其将来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资格,情节严重违反法律的,管理中心将骗提骗贷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虚假购房合同,协同住房公积金缴存人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将其骗提骗贷行为记入其征信系统,取消其所有建设楼盘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资格,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十三、由于建设、规划、土地、房产等管理部门审批不严,致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违规颁发,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审批单位承担,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