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方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提供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的,可以终止听证。
第二十条 (听证纪律)
记录员应当向到场人员宣布以下听证纪律:
(一)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
(四)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听证)
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听证事由,宣布听证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提供方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提供方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中止听证,报请市工商局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提供方申请听证员、记录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听证过程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合同格式条款审查人员提供要求修改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二)提供方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
(三)互相辩论;
(四)听证主持人按照合同格式条款审查人员、提供方的先后顺序征询听证参加人最后意见。
提供方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可以终止听证。
第二十二条 (听证记录的制作)
记录员应当当场制作听证记录。听证记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合同格式条款审查人员提出要求修改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六)提供方陈述和申辩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听证记录的核实)
记录员应当把听证记录交听证参加人核实无误或者补正后,要求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记录上记明情况。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也应当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