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条例》规定,听证员可以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家学者、法律界人士以及消费者代表担任。
听证员设3至7名,由听证主持人提出建议人员名单,市工商局负责人决定。
第十四条 (记录员的职责)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第十五条 (听证人员的回避)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系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次合同格式条款审查人员;
(二)听证参加人的近亲属;
(三)与听证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十六条 (提供方的委托权)
提供方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市工商局提交提供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的,必须有提供方的明确授权。
第十七条 (听证参加人的义务)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并提交陈述、申辩的相应依据。
第十八条 (听证通知书)
市工商局决定组织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并在听证举行的7个工作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姓名;
(五)告知听证参加人准备依据等事项。
第十九条 (听证准备)
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宣布听证纪律,并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准备就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