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听证规定》的通知
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听证规定》已经市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月十一日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听证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保证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确实施合同格式条款监督,保护合同格式条款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听证,是指提供方不同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依法要求其修改合同格式条款的意见或者对修改意见有异议而要求听证的,市工商局根据
《条例》规定,听取听证参加人陈述、申辩的程序。
第三条 (听证组织部门)
听证由市工商局合同监督管理部门具体组织。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市工商局举行听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保障提供方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公开、公平、公正、效率;
(三)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四)不得向提供方收取费用。
第五条 (听证的告知)
发现合同格式条款违反
《条例》第
六条、第
七条、第
八条规定的,市工商局可以向提供方提出要求予以修改的书面意见书。书面意见书应当告知提供方有要求市工商局举行听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