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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的通知(2011)


(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合同格式条款修改建议书
沪工商(  )合改建字〔  〕第(  )号

  (合同格式条款提供方):
  你单位自行拟定的                  合同格式条款,其中            违反《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的规定。现根据《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建议你单位自收到本建议书之日起15日之内对上述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合同格式条款报本局备案。
  如你单位不同意修改或者对修改意见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本建议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并将听证回执送(寄)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01号1504室,邮编:200032,联系部门:合同处,联系电话:54236252。你单位自收到本建议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者工商部门挂号寄出本建议书之日起15日内,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专用章)
年  月  日

  听证回执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  年  月  日发出的沪工商( )合改建字〔  〕第(  )号修改建议书收悉。现决定:要求举行听证。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合同格式条款修改通知书
沪工商(  )合改通字〔  〕第(  )号

  (合同格式条款提供方):
  你单位自行拟定的                   合同格式条款,其中             违反了《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的规定。现根据《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特通知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对上述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合同格式条款报本局备案。如拒不修改,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依法将该合同格式条款及你单位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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