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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的通知(2011)

  第十六条 (监督部门)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监督,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处罚)

  提供方违反《条例》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工商局2005年9月23日发布的《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合同格式条款备案表(略)

  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签收单

  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修改建议书

  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修改通知书

  5.合同格式条款变更备案表

  附件2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签收单
沪工商(  )合备字〔  〕第(  )号

  (合同格式条款提供方):
  你单位自行拟定的                合同格式条款于   年  月  日报本局备案。本签收单出具之日,即为该合同文本的备案日。备案号:             。
  经备案的合同格式条款有违反《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本局将书面建议你单位予以修改。
  同时需提示的是:《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备案及听证的格式条款,不排除提供方因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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