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监督部门)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监督,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处罚)
提供方违反
《条例》第
九条、第
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工商局2005年9月23日发布的《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合同格式条款备案表(略)
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签收单
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修改建议书
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修改通知书
5.合同格式条款变更备案表
附件2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签收单
沪工商( )合备字〔 〕第( )号
(合同格式条款提供方):
你单位自行拟定的 合同格式条款于 年 月 日报本局备案。本签收单出具之日,即为该合同文本的备案日。备案号: 。
经备案的合同格式条款有违反《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
六条、第
七条、第
八条规定的,本局将书面建议你单位予以修改。
同时需提示的是:《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
十七条规定,经备案及听证的格式条款,不排除提供方因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