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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的通知(2011)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已经市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月十一日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备案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合同格式条款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订立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适用本办法:

  (一)房屋的买卖、租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

  (二)居住物业管理合同,住宅装潢合同;

  (三)旅游合同;

  (四)供用电、水、气合同;

  (五)运输合同;

  (六)邮政、电信合同;

  (七)市政府认为其他含有合同格式条款需要备案的合同。

  《条例》二条第二款规定视为格式条款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备案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负责本市合同格式条款的备案管理。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受市工商局委托,以市工商局的名义对本辖区内的合同格式条款实施备案。

  第四条 (备案权限划分)

  提供方应当在合同订立之前将合同文本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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