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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建立了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民主管理、监督学校的权力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四)学校与教师、职工签定了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明确;教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有独立的校园,学校资产产权明晰,并已全部过户到学校名下。
  (六)编制并执行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依法依规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足额提取发展基金,按规定取得合理回报。
  (七)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学校标准。
  (八)连续三年无严重违规办学行为、无严重群体性事件、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六条 “民办教育发展突出贡献奖励”每三年评审一次,奖励办法届时由省教育厅公布。
  第七条 “优质民办教育资源建设奖励”、“规范民办学校建设奖励”每年申报一次,申报程序是:
  (一)学校申请。学校申请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申请应包括申请项目、申请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申请报送省教育厅,其他民办学校申请报送市州教育局。
  (二)市州教育局审核。市州教育局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普通中小学和民办幼儿园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拟奖励学校以及拟奖励项目,签署审核意见,于每年5月15日前汇总报送省教育厅。
  (三)省教育厅组织评审。每年5月31日前,省教育厅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项资金奖励评审会议,对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和市州教育局汇总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年度拟奖励学校及奖励项目。
  (四)公示。年度拟奖励学校及奖励项目在湖南教育网、湖南民办教育网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第八条 “优质民办教育资源建设奖励”、“规范民办学校建设奖励”全部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民办学校必须按照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九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教育厅组织相关部门追回专项资金,且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二)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逃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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