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教发[2011]11号)
各市州教育局、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
为了加强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设立“优质民办教育资源建设奖励”、“规范民办学校建设奖励”、“民办教育发展突出贡献奖励”项目,支持办学思想端正、办学定位准确、办学行为规范、办学条件较好、办学水平较高的民办学校发展,奖励和表彰对民办教育发展与改革有突出贡献的集体。
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置的民办学校和对民办教育发展有突出贡献奖的集体,可以申请专项资金奖励。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民办学校,可以申请“优质民办教育资源建设奖励”:
(一)学校通过了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综合性办学水平评估;
(二)学校被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为示范性学校;
(三)专业、学科、实验室、实训实习基地、课程、教学团队被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为重点建设专业、重点建设学科、重点建设实验室、重点建设实训实习基地、精品课程、优秀教学团队。
(四)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科研成果奖。
(五)获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推出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和奖励项目。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办学校,可以申请“规范民办学校建设奖励”:
(一)建立了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实行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二)民办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其他规模较大的民办学校实行了学校监事会制度,监事会负责对学校财产、决策及其执行状况实行有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