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划财务处关于简化市直公费医疗特殊检查治疗、特殊用药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
根据《关于简化市直公费医疗特殊检查治疗、特殊用药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宁人社医保(L)[2010]1号)文件精神,为方便市直机关干部职工看病就医,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经研究,对特殊检查治疗、特殊用药使用的审批程序进行简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特殊检查治疗审批手续
(一)凡一次或一个疗程费用在500元以内的特殊检查治疗免予审批。
(二)一次或一个疗程费用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特殊检查治疗(仍按原规定个人自付20%),由经治医师填写《南京地区公费医疗特殊检查(治疗)申请表》,医院医务处(科)审核盖章,患者单位确认盖章后方可使用,市医保中心不再审批。请各单位根据市直公费医疗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核把关。
二、简化特殊用药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