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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2、提出申请:企业在自查整改的基础上,于今年5月25日前提出换证申请,向市局提交换证申请表(在国家局网站自行下载)和有关申报材料。

  3、申报资料内容:

  (1)原《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全本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全本复印件;

  (3)各生产范围和品种有效期内的《药品GMP证书》复印件(含正在申请重新认证的证书);

  (4)企业自查报告包括:

  ①企业和各生产范围五年来生产质量管理情况概述、存在问题、风险分析及改进措施;

  ②五年以来已经停产的生产范围、停产原因、生产条件改变情况、未来计划等;

  ③五年以来接受各级各类药品监督检查、药品GMP认证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其中近两年检查与整改情况应当详述;

  ④五年以来不合格药品被国家和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公告通告情况及整改情况。

  (5)其他需要同时申请的变更情况及相关资料;

  (6)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4、材料要求:

  (1)每份纸制资料一式3份,企业留存1份,报市局2份,由市局审核合格加盖公章后转报省局1份;

  (2)换证申请表电子资料电子文档;

  (3)按照国家局“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报系统”的要求报送申请电子资料。

  (二)市局审核上报(6月1日至8月31日)

  1、材料审核:市局收到企业申报资料后,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类型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相一致,生产地址、生产范围与《药品GMP证书》认证范围相一致。

  2、现场检查:根据省局工作要求和日常监管情况,确定现场检查企业名单,组织有关人员实施现场检查,填写《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检查报告》,并将检查报告附于该企业换证申请资料中。

  经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或存在严重生产质量隐患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后,经再次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上报省局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3、上报材料:市局将现场检查企业名单汇总表、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审核情况汇总表、《不予换发许可证或生产范围的企业情况汇总表》、全市换证工作情况总结以及审核合格的企业换证申报资料于2010年8月31日前一并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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