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申报资料内容:
(1)《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在省局网站下载,附电子文档);
(2)原《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可省略副本中无记录内容的空白页);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4)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情况自查报告,内容包括:
按照2010年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检查评定表逐项自查并评分;
按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国家局局令第27号)要求自检发现的问题以及针对所发现问题的整改措施;
五年以来接受各类药品监督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五年以来不合格药品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公告通告情况及整改情况;
医疗机构制剂室工艺平面布局图;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设备及检验仪器一览表;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管理文件目录。
(5)其他需要同时申请的变更情况及相关资料;
(6)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4、材料要求:
(1)每份纸质资料一式三份,大小A4纸,医疗机构留存一份,报市局二份,由市局审核合格后转报省局一份。
(2)申请表电子文档报市局,经市局核对后汇总转报省局。
5、原《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正、副本于2010年10月15日前上交。医疗机构因故不能交回原证的,须于2010年9月15日前在省级报刊刊登作废声明,并将刊登的作废声明提交上报。
(二)市局审核检查上报(2010年7月1日至10月15日)
1、材料审核:市局收到医疗机构申报资料后,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2、现场检查:根据《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和2010年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检查评定标准,对申报单位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填写检查报告。并将检查报告附于换证申请资料中。
经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或存在严重质量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医疗机构整改后,经再次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上报省局申请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3、上报材料:市局将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审核情况汇总表、不予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情况汇总表、经审核合格的医疗机构换证申报资料及各医疗机构的原《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正副本于2010年10月15日前上报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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