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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安全用药服务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安全用药服务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食药监市〔2010〕59号)


各区县局、分局:

  为落实《关于建立“安全用药服务点”,推进“安全用药进社区”活动的通知》(宁食药监市〔2010〕17号)精神,市局制定了《南京市安全用药服务点管理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实施。

  各区县局(分局)应加强对“安全用药服务点”相关人员的培训教育,确保药学服务工作的开展。各区县局、分局将审核确认的服务点名单,于5月31日前报送市局药品市场监督处。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

  南京市安全用药服务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安全用药进社区长效服务机制,加强安全用药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的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点的设立按照“企业自愿报名、区域合理分布、服务便民利民、区县局审核确认”原则,依托药品零售企业设置。

  第三条 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服务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服务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服务点应具备的条件:

  (一)本市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认证证书》、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连续两年以上评定为“守信”的药品零售企业。

  (二)必须配备经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的药师2名以上(含2名),在街道设置的,其中必须有1名执业药师。营业时间内药师必须在岗。

  (三)营业场所设立安全用药服务咨询区(台),备有符合规定的药品安全知识宣传材料。

  (四)“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箱”(以下简称回收箱)放置场地安全、方便。

  (五)可通过“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系统”在线呈报药品不良反应,并有专人负责收集与报告。

  (六)专人负责服务点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服务点的设置:

  (一)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愿意为公众提供安全用药服务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向拟办服务点所在的区、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南京市安全用药服务点设置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

  2、服务点管理制度目录(如相关人员工作职责、安全用药宣传工作制度、药学服务实施细则、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管理制度、药品不良反应收集报告制度等,一式二份)。

  (二)区、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确认后,报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服务点统一颁发“安全用药服务点”标牌(以下简称标牌),配发回收箱,并在政务网站公布服务点名单。

  (四)服务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按本条款第(一)、(二)项规定申请重新确认:

  1、所属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等许可事项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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