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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宁食药监办〔2010〕69号)


各区县局(分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切实加强全系统内部管理,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外出活动的请销假制度,切实增强组织纪律性,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局系统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制度通知如下:

  一、严格外出请销假制度

  1、本制度所称外出请销假是指因公或因私离岗外出,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和销假手续。“外出”是指离开本市范围。本制度不包括正常法定休假,正常法定修假仍按相关规定执行,但正常休假期间如离开本市的依此规定执行。

  2、本制度适应范围是全局系统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岗外出或不能正常在岗工作一天以上的,均须履行请假手续。

  3、市管干部(局领导)外出请销假按照宁政办发〔2010〕43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的通知》履行请销假手续。局领导离宁出访、出差、休假,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请假,由市局办公室将外出局领导的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及代为主持全面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厅。《请假报告》一般应提前3天书面传真到市政府总值班室。正职经市长批准、副职经分管副市长批准后方可外出,并按批准天数返回后及时销假。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返回的,必须按程序报批并说明情况。

  4、各区县局(分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的负责人外出一天以上,要由单位(处室)主要负责人请示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填写《请假报告》,由市局办公室审核备案,正职经局长批准、副职经分管局长批准后方可外出,并按批准天数返回后及时销假。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返回的,必须按程序报批并说明情况。

  5、请假原则上一律为事前请假,严禁事后或事中补假,请假手续的审批程序,原则上由请假人本人亲自办理,因生病、住院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家人或同事办理。因工作需要的临时性外出需由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电话向相关局领导报告,并及时补上《请假报告》。

  6、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各单位、部门必须有一位领导在本市。市局领导和各区县局(分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领导节假日要离开本市,需分别在节前3天向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局办公室提交《请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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