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本市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各有关处室、检查总队: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6号),现就进一步做好2011年本市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努力做到“六个着力”、“五个更加”,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强化对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中介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加强对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房地产执业经纪人、房地产中介机构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厉打击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转借、转让经纪执业证书的行为,有效遏制房地产执业经纪人、房地产中介机构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串通、弄虚作假、加价倒卖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规范诚信的市场环境。
三、工作重点
(一)查处房地产执业经纪人涂改、出租、转借、转让房地产经纪执业证书或者超越注册的经纪业务范围开展经纪活动的行为。
(二)查处未取得房地产经纪执业证书的人员以执业经纪人名义从事经纪活动的行为。
(三)查处房地产执业经纪人从事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和服务的项目的经纪活动。
(四)查处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以非法手段促成交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为。
(五)查处房地产执业经纪人侵犯委托人商业秘密或者在经纪活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