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工商注[2010]339号)
各分局,市局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月二十日
上海市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现就本市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投资人身份证明
申办个人独资企业须提交投资人身份证明,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经登记机关核对后,原件退回,复印件存档。
二、个人独资企业出资额的申报和评估
1.个人独资企业出资额由投资人本人如实申报,无需提交任何证明。
2.投资人对出资额的申报,应包括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等内容。
3.出资额中属无形资产的,可由投资人自我估价申报。
三、个人独资企业出资方式
1.个人独资企业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由全体家庭成员在《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上签字。
2.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出资方式,包括由个人财产出资变更为家庭共有财产出资,或由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变更为个人财产出资,均须由全体家庭成员在《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签字。
四、企业住所证明
申办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住所,应提交企业住所证明。该证明的要求与自然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所应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的要求相同。
五、个人独资企业从业人员要求
申办个人独资企业,企业从业人员应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其下限为1人。
六、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