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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公司登记管辖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公司登记管辖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工商注[2010]338号)


各分局,市局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本市公司登记管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现就本市公司登记管辖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市工商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1.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4.市工商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二、各区、县工商分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1.国家工商总局、市工商局登记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2.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3.市工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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