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评估原则指导意见》的通知
(湘教发[2011]17号)
各市州教育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二条规定,为了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提高民办教育办学水平,促进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协调发展,决定开展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评估。为此,我们制定了《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评估原则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厅民办教育处。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评估原则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湖南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精神,进一步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对民办教育发展的规定和要求,促进民办教育规范发展、内涵发展,提高我省民办教育的发展水平。
二、评估对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置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民办非学历高等学校和各类民办培训学校(以下统称“民办学校”),按照学校管理权限,接受省、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评估。
三、评估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