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向财政部门报告部门绩效评价和项目绩效评价情况。
第九条 部门所属单位在绩效评价工作中的职责:
(一)拟定本单位的绩效评价内容,制定相关绩效目标、绩效指标、评价方法和实施办法;
(二)具体实施本单位绩效评价;
(三)具体实施对列入本单位预算的支出项目绩效评价;
(四)向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绩效评价和项目绩效评价情况。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内容和绩效目标
第十条 绩效评价可对单位财政支出实施整体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也可对项目支出单独实施项目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项目包括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是指资金数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广、具有明显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完成绩效目标安排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三)完成绩效目标采取的管理办法和措施等;
(四)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评价内容。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是被评价对象使用财政资金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根据不同情况由财政部门和部门单位分别或共同设定。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应编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主要内容:
(一)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时效目标、成本目标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目标;
(二)达到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所必需的资源;
(三)支出的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可持续影响等以及对政府相关政策目标的贡献程度;
(四)衡量或评估每一项目活动的相关产出、服务水平和结果的考核指标。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从数量、质量、成本和实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