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原则。绩效评价应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具体实施。
(二)分类管理原则。财政部门、部门单位可根据评价对象的部门、行业、项目等特点,制定分类的绩效评价办法。
(三)公开公正原则。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为基本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绩效评价。
(四)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工作要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建立完整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设定绩效指标值,运用科学的评价办法,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及省、市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部门单位的职能职责、绩效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与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
(四)部门单位申报预算的相关材料和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文件;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部门单位的项目预算申报材料和项目验收报告;
(七)财政部门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相关评审报告;
(八)部门单位年度决算报告和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职责分工
第七条 财政部门在绩效评价工作中的职责:
(一)制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办法;
(二)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部门单位绩效评价工作;
(三)审定部门单位拟定的绩效评价内容、绩效目标、绩效指标、评价方法及实施办法;
(四)对部门单位实施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补充调查和再评价;
(五)向各级人民政府报告部门单位及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的总体情况。
第八条 部门单位在绩效评价工作中的职责:
(一)组织开展本部门绩效评价,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
(二)拟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内容,制定相关绩效目标、绩效指标、评价方法和实施办法;
(三)具体组织对列入本部门预算的财政性支出项目及所属单位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四)对所属单位实施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补充调查和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