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秦政〔2011〕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强化支出责任,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9〕76号)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冀政〔2010〕138号),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秦皇岛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秦皇岛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优化支出结构,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9〕76号)及《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冀政〔2010〕138号)中有关绩效评价的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范围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含债务性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