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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
  (二)根据需要配置必要的照明、监控等设施和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
  (三)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和第十二项的规定;
  (四)在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撤销停车场或者增减停车泊位的决定时,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非经营性的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在停车场出入口或者道路停车泊位的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施划停车泊位线,并公示停车场的使用时间、停车类型和其他有关事项。非经营性的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由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非经营性临时停车场设置相关设施所需资金,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从市政道路维护维修资金中列支;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相关设施所需资金,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从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并按不同车辆类型、不同停车时间、不同区域分别定价和同一区域路内停车收费标准高于路外停车、路面停车收费标准高于地下停车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停车场收费可以采取按时或者按次方式计收停车费。停车收费按时计费的,可以根据周边地区的道路交通状况,采取累进计费或者限时停车的办法计费。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人应当依法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并依法纳税。
  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停车场工作人员未配带统一服务标识、不按规定出具停车凭证和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或者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服从停车场工作人员指挥,按照交通标志、标线的指示行驶和停放车辆;
  (二)维护停车场环境卫生,不得在停车场内随意丢弃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三)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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