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秦政〔2011〕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驻秦各单位:
《秦皇岛市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秦皇岛市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规范化管理,适应车辆停放需求,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停车场,是指在城市和县城(以下统称城市)建成区内建设(设置)的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含地下)场所。包括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公共停车场;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机动车的专用停车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单位、个人的待建土地和空置场所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以及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上为机动车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相关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市政府组织领导全市停车场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和有停车条件的单位及个人向社会开放其停车场地;鼓励投资建设节约土地资源的立体式、地下停车场。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停车场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对停车场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城市区(含开发区)停车场的科学规划与设置、参与制定收费标准、管理和监督停车场规范化经营、对停车场进行备案管理等。各县要成立相应组织,负责本地停车场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