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
(苏农机法〔2010〕18号)


各市、县农机主管部门、财政局,各保险行业协会,有关保险公司:
  农机保险是我省一项新的支农惠农政策。今年以来,全省大部分市、县农机、财政部门和保险机构积极配合,树立为民服务意识,在实施农机保险工作中做出了新的成绩。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农机保险工作,全面落实相关惠农政策,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农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相关文件。2010年,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34号)、江苏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兼用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费率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0〕23号)以及江苏省财政厅和江苏省农机局《关于明确兼用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财政保费补贴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金〔2010〕27号)、《关于调整兼用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的通知》(苏财办金〔2010〕10号)等四个文件,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新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司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为农机保险试点财政保费补贴险种,并制定了保险条款。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结合本地实际,完善配套政策,重点明确该险种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率以及市县两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
  二、严格落实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一是实施农机保险差额投保的地区,相关财政部门应根据保险公司开具的农机保险保单金额及时将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支付给保险公司。二是全额投保农机保险的地区,相关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承保保险公司要相互协作,做好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发放的相关工作。承保保险公司要抓紧汇总整理相关农机保险承保信息并提供给相关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农机主管部门。各地要加强资金发放工作监管,规范程序,严禁套取、截留、挪用、冒领,防止错发、漏发。
  三、严格执行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国家农业部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实施工作的通知》(农机发〔2007〕6号)规定,兼用型拖拉机是指既可以通过挂接农具从事田间作业,也可以通过铰接牵引挂车从事运输作业的拖拉机。各市县农机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09〕34号)文件要求,加强对拖拉机类别的核查和认定,发放拖拉机年检合格证。保险公司要按照拖拉机类别,严格执行费率标准。发动机额定功率应按拖拉机发动机铭牌所记载的为准;发动机铭牌遗失的,应以生产或销售企业出具的证明材料所记载的额定功率为准;无法提供生产或销售企业出具的证明材料的,或发动机铭牌记载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应持有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证明材料承保,否则按实际验车结果承保。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