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委员会环能处、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科技处、省财政厅农业处关于开展2010年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县、推进县考核工作的通知
(苏农环发〔2011〕1号、苏农机科函〔2011〕1号)
各市、有关县(市、区)农委、农机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县、推进县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进行抽查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依据
1、省农委、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0年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县、推进县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苏农环[2010]3号)。
2、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农机局《关于批复2010年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县、推进县实施方案及下达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10]112号、苏农计[2010]63号、苏农机计[2010]23号)批复的各示范县、推进县实施方案。
3、省财政厅《关于预拨2010年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县、推进县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10]256号)。
二、考核方式
在各省辖市对项目县(市、区)考核评分的基础上,每个市由考核组抽查1-2个县(市、区),采取听取省辖市和被查县(市、区)汇报、审查资料、现场检查等方法进行考核。根据抽查考核情况,综合评定全市各个县(市、区)的实施情况与考核得分,与年度总结表彰挂钩,考核不合格的县将抵扣2011年的省补资金。
三、考核分组
第一组:由省农委牵头,考核淮安、连云港;
第二组:由省农委牵头,考核 苏州、无锡、常州;
第三组:由省农委牵头,考核徐州、宿迁;
第四组:由省农机局牵头,考核南通、盐城;
第五组:由省农机局牵头,考核南京、镇江;
第六组:由省农机局牵头,考核扬州、泰州。
四、时间安排
各考核组在1月20日前完成,具体时间由各考核组自行安排。
五、有关要求
请各市及38个示范县、28个推进县(市、区)农业、农机、财政部门按照要求,准备好全年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总结、省补资金使用报告(需加盖当地财政公章)、考核评分表以及相关档案资料等,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