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下列市、区两级城市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事项,以区级城市管理部门行使为主,市级城市管理部门进行督导。(1)违反城市市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2)违反城市环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3)违反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二、进一步明确区级城市管理职责
(一)市政管理
1.负责辖区内区管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管理;
2.负责辖区内区管道路临时占用审批、收费和对损坏市政设施的赔偿等具体业务;
3.负责辖区内区管道路规划范围内桥涵、车行道、人行道、沿街空地等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
4.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排水明沟、暗渠及城中村道路的管理;
5.负责辖区内杆线(线缆)的现场管理;
6.参与辖区内区管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新建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
7.协助市市政管理部门对市政设施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市政设施的完好和功能发挥;
8.行使违反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区管道路及附属设施);
9.负责市市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市政管理工作。
(二)市容管理
1.根据市容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规定和城市容貌标准,负责辖区内市容市貌的日常管理和整治工作;
2.负责户外广告、门头牌匾、标示牌及霓虹灯等与广告有关的管理工作;
3.负责辖区内的养犬办证和年检等工作;
4.负责市城市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市容管理工作。
(三)环境卫生管理
1.负责辖区内区管城市道路、桥涵、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公共场所等的环卫保洁,协调社区保洁工作;
2.负责辖区内区级投资建设的公厕、环卫中转站和果皮箱等环卫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3.负责辖区内生活固体废弃物及有关特殊废弃物收集、运输;
4.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利用的具体措施的落实;
5.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固体废弃物、工程渣土的清运、受纳处置场地管理;
6.负责市城市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三、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
(一)市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市政、市容、环境卫生及公用事业等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市容、环境卫生及公用事业的行业管理和综合协调。市城市管理局要进一步完善法规、行业发展规划及作业标准,加强对区、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行业指导,组织目标考核,开展行业竞赛活动,强化区、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管理、服务和执行职能,保证城市管理的统一。
(二)城区城市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后,各区要按照上下一致、职能对口的要求,规范区、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各区、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环卫、市容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管理,依据行业管理标准进行管理维护,认真履行职责,促进城区环境改善,营造干净、整洁、协调、有序、适宜人居的城市环境。